CBP决定修订1份与便携式食物过敏原检测设备(Portable Food Allergen Detection Device)、一次性检测仪(Single-Use Pods)和检测套装包(Starter Kits)有关的裁定书以及撤销与其关税分类代码(HTSUS)有关的待遇。
此次行动对在2021年11月14日或之后进入或运出保税仓库的消费商品有效。
尽管CBP在此次通知中仅明确提到1份裁定书(NY N305614),但本通知的效力及于可能存在但尚未明确指明的任何裁定书。
CBP在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NY N305614中指出,便携式食品过敏原检测设备和一次性检测仪如果是单独进口至美国,不在加征301关税之列。在申请对检测套装包适用GRI 3(b)时,检测套装包的本质特征(essential character)是便携式食品过敏原检测设备,该产品不在加征301关税之列,因此检测套装包也不在加征301关税之列。CBP在作出该决定时未根据商品原产地进行分开描述。
CBP认为NY N305614在商品归类方面未存在错误,但在适用加征301关税方面存在错误(error)。所以本次行动的争议焦点在于——便携式食物过敏原检测设备、一次性检测仪和检测套装包是否在加征301关税之列。
CBP认为:由于便携式食品过敏原设备和检测套装包被归入9027.50.80,且《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 第99章-第3分章-美国注释20明确规定9027.50.80在加征301关税之列。所以,来自中国的便携式食物过敏原检测设备和检测套装包在加征301关税之列。
根据《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 第99章-第3分章-注释20的规定,被归类在9027.50.80下的中国商品,除非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特别排除外,将根据9903.88.01额外征收25%的从价关税。
相关商品在进口报关时,除须申报9027.50.80外,还须申报9903.88.01。
仅供参考,不得作为归类依据
文件号 |
签发日期 |
产品简要描述 |
决定 |
本次结果 |
NY N305614 |
2019.8.30 |
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便携式食物过敏原检测设备(9027.50.8015)、一次性检测仪(3822.00.5090)和检测套装包(9027.50.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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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
一次性检测仪适用3822.00.50,普通关税税率为0% |
便携式食物过敏原检测装置适用9027.50.80,普通关税税率为0% | ||||
由一个便携式食品过敏原检测设备和一个或多个一次性检测仪组成的检测套装包适用9027.50.80,普通关税税率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