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被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若要继续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必须属于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出口企业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须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另外,在合同备案后,有关商品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因此,贵司按通知的要求办理,才能享受到原先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