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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走私犯罪提供转账便利的行为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09-07-24 09:55:00  浏览:1266次
    问: 李某走私一批高档羊毛衫,涉税13万,得手后,为了转移走私款,便让我一朋友帮忙将此笔款项转于其名下,我朋友知道后觉得此钱来路不正,但碍于情面,最后还是答应了,事后案发。我朋友的行为会不会很严重?会以走私共犯论处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构成洗钱罪。所以你的朋友此举已构成洗钱罪,将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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