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根据上述规定,贵司不可将未经加工的原材料外发至区外进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