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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台账“实转”
    发布时间:2008-08-12 17:33:00  浏览:1326次
    问: 您好!我公司是一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2008年8月23日起限制类商品实行保证金“实转”制度,请问关于这一期限规定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答:

    您的表述不确切。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加工贸易企业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属于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属于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也即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此日期以后将实行“实转”管理,即缴纳保证金。贵司应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台账手续。具体请向主管海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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