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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延迟发证导致的滞报金能否减免?
    发布时间:2009-12-14 09:25:51  浏览:927次
    问:海关的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128号令)提到,政府部门延迟发证可以免滞报金,但我们最近遇到的事情是这样,由于发证部门电脑原因,没有及时发证,也出具了证明,但由于公司经办人原因,拿到证后过了20天到海关申报,海关要求仍要求缴滞纳金。不知是否有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及相关文件解释,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滞报的,其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但应在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如超出此时限,按规定计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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