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深圳一家采用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企业,所以我司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无法提供外汇核销单,请问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还请多多指教,谢谢了!
答:根据现行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您可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