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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中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证明书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0-07-30 08:41:46  浏览:792次
    问:老师您好。关于走私刑事案有个疑问。一个朋友走私被抓,我们也请了个律师。申请查阅案卷时,发现核定走私税款的都是海关出的证明书。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证明书的效力如何?我们这个律师也说不所以然。难道这种明显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所有人都视而不见。希望您这有个专业的解答。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如您有进一步需要,可以与本网联系提供进一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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