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专业律师,您好。我请教一个问题,我查了一下《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法》对稽查期限的规定是不太一致的。按理说《海关稽查条例》专门法,规定应该更优先,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您所说的不同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1997年发布实施的,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2000年修订的,它是法律,其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