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企业是黄埔海关关区内的一家承揽加工企业,昨天主管海关来到我们工厂实施稽查,事前也没有通知,以前海关下厂检查都会提前通知,他们说这是径行实施稽查,不需要提前通知,请问海关稽查人员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二)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