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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哪些?
    发布时间:2011-03-31 09:13:02  浏览:1534次
    问:律师您好,我是一家贸易企业的法务人员,我司现在有一票出口货物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请问上述所称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吗?或者还是由办案人员在自由掌握呢?谢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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