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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海关还要估价吗?
    发布时间:2011-06-13 11:18:50  浏览:1099次
    问:请问海关律师,走私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海关还要估价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暂行办法》,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因此,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海关无需估价,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的,给予相应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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