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中港运输企业,我司有一辆拖车在从香港运货到大陆时被海关查出藏匿有未申报的数码相机,该车在2010年也发生类似的事件,当时未申报的货物是电脑硬盘,为此我司更换了该车的司机。现在海关给我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说我司该车辆多次用走私行为,现要在没收该辆车辆。请问海关没收该车的行为是否有法规依据?海关法律对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是如何定义的?盼复,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贵司对海关的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