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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转减免税设备海关要征收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11-09-16 08:45:44  浏览:1039次
    问:我司是上海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现需从另一外商独资企业转入两台减免税设备,该两台设备于2010年6月份进口,进口时已经缴纳增值税,免关税。我司已在当地海关办理了减免税申请,请问我司在转入该两台减免税设备时还需要交纳增值税吗?如果还要征收增值税的话是否存在重复征税?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环节所交纳的增值税税款是可以进行抵扣的,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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