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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海关扣留与刑事拘留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1-11-03 09:07:41  浏览:1334次
    问:你好,海关律师。我舅舅开一家对外贸易公司进行香烟走私。上个星期,海关对他的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走私犯罪的嫌疑,并将我舅舅扣留了二十四小时,扣留通知书上盖的是海关的印章;一个星期过后,我舅舅又被刑拘了,说他涉嫌走私犯罪,拘留通知书上盖的却是海关缉私局的印章,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缉私部门(缉私局、缉私分局)是行使刑事执法权的机构,而海关是行政执法机构。这是两个相对独立、职权不同的执法主体。依据《海关法》第六条的规定,海关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而对于涉嫌走私犯罪的人员,海关缉私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刑事拘留权,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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