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直从事木材进口。最近在报纸上看到海关查了一家企业进口刺猬紫檀,说是因为刺猬紫檀是要濒危物种进口证明书,但我们之前进口的都办的是《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我们是否领错证件了?海关发现了是否会处罚我们?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在海关归类上,我国进出口税则的本国子目将刺猬紫檀列入“红木”的税则号列,需要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根据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2010年第5号公告,刺猬紫檀(拉丁名Pterocarpus erinaceus)并不在2011年度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列名,进口时,需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而非《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您所述刊载新闻表述应当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