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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三日内提出申辩”是指三个工作日吗?
    发布时间:2011-12-30 08:55:28  浏览:4492次
    问:我是香港的渔民,因为涉嫌走私被海关扣留了。前日(周五)收到了海关出具的《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上面告知“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我的船只是供给朋友用了一次,我也不知道他拿去运红油了,所以我要作出申辩。问题是今天已经是周一了,我还能不能提起申辩?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从您的表述来看,您现在还可以向海关提起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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