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进口货物因为涉及归类的问题,海关要求送检化验,现在海关化验中心的结果与我司自行委托的化验机构结果有些出入,请问是否应该第三方的结果更有效力?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确定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在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都会认可海关在商品归类中的权威性。单纯第三方的鉴定结果,如果没有结合具体商品信息描述、并依据归类总规则作出合理的分析与论证,就不足以推翻海关的商品归类。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