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周海关到我司稽查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的进出口情况,其中发现我司从新加坡进口大量化工产品,原产地为新加坡,但是查出商业发票的公司为香港公司,海关认为我司产品经第三地贸易,不应再适用中-新协定税率,应按最惠国税率补征税款,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海关的说法合理吗?
答:您好。根据《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适用中国-新加坡协定税率,对货物的运输等有严格要求,请您告知具体的贸易流程。另外,如果光是商业发票不在新加坡境内签发,这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