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位于广州,与另外一家位于天津的公司同属国外某公司的子公司,现在母公司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要把国内这两家公司合并,经营范围与原来两家公司各自的范围相比,有所收缩,但各自的设备还是在原地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办理减免税的变更手续?需要补税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署法[2000]36号),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此,你公司应及时向海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