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关税征管
    什么情况下进口台湾水果可用声明代替原产地证明?
    发布时间:2013-01-28 08:14:46  浏览:1029次
    问:您好。我司最近开始经营水果进口贸易,听说在进口台湾水果时,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用声明代替原产地证明,这样的手续比较简便,也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请问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7号及公告2007年第6号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该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