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所以,对于转交公益机构的处置方式,并没有强制要求海关清除侵权标识的规定,但贵司仍可向海关提出有关意见,从减少风险的角度请求海关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