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所以,目前并无对C类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