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对单耗核定不服申请复议,不需要以先提出复核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