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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单耗核定申请复议是否必须先提出复核?
    发布时间:2013-10-22 08:59:00  浏览:1234次
    问:海关日前对我司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单耗作出了核定,我司认为核定的结果并不合理,打算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听说对于单耗核定还有专门的复核程序,请问在申请复议前是不是必须以先提出复核为前提?

    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对单耗核定不服申请复议,不需要以先提出复核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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