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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有何条件限制?
    发布时间:2013-11-01 08:37:41  浏览:1205次
    问:您好,听说马上要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通关模式,我司是刚成立的外贸企业,管理类别被划分为B类,请问我司能否适用这种通关模式?适用这种通关模式有什么条件限制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是指收发货人为AA类且报关企业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以下简称“A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具体您可参阅该公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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