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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发布时间:2013-11-21 08:40:40  浏览:1174次
    问:您好,前两个月我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请进口一批黄豆,海关认为我司申报价格过低,扣留上述进口货物并对我司进行立案调查。我司不服海关的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依法受理该案。后来该受理海关认定我司构成走私,遂将此案移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请问海关能中止停止我司的复议申请吗?哪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谢谢!

    答:您好,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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