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外国人走私是否改由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14-02-12 08:41:10  浏览:814次
    问:您好。我是一名律师,没有办过走私案件,现在遇到一个外国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我查看了一下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国人犯罪不再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当然管辖范围,请问相应地外国人走私是否改由基层检察审院查起诉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标签:
  • 外国人
  • 检察院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