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公司以租赁方式进口的检测设备,原定时间为半年,但因为经办人的关系,忘了办相关手续,现在已经超过了原来审批的时间,我们去海关申请延长,但海关不允许,还说要处罚,请问我们主动申报,又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允许延长还处罚我司有依据吗?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视具体情况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