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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要先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14-03-31 09:05:29  浏览:1269次
    问:您好。我司有一项海关征税事宜,正与海关交涉中,请问如果海关最终征税的话,我们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先申请复议?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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