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具有申请人自行维护备案信息的功能,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增加或删除合法使用人名单,不需要向海关总署递交纸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