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哥因为过关时带了几块名表,后经海关核算达到起刑点,打电话让他过去说明情况,结果就把他给拘留了。这两天我们打电话给缉私局,办案警官说案情复杂还要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请问这合理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案情复杂”不属于延长至三十日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