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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走私涉税额超过定罪额但未超过单位走私的起刑点,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4-09-18 08:41:59  浏览:1520次
    问:您好。如果个人为公司走私提供方便并配合实施走私,涉税额超过了个人走私的定罪额,但未超过单位走私的定罪额,那要不要定个人走私罪,还是要分别定罪?谢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其中的“5万”和“25万”标准,系个人走私和单位走私的起刑点。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走私起刑点调整为涉税10万,单位走私调整为20万。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如果查实单位起主要作用,你所述情况,单位和个人均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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