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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超期未报的货物所得的价款是否用于清偿仓储费用?
    发布时间:2015-01-19 12:01:32  浏览:934次
    问:请问超期未报的进口货物,海关提取去拍卖所得的价款要不要用于清偿在码头的仓储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由此可知,超其未报货物拍卖所得款项的所有权属收货人,所以仓储费用应属于清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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