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因为国内有些地方不允许销售电动车,所以我们在采购合同中有关于不得在政府限制销售地销售的条款,报关行说合同中不能有对买方使用进口货物的限制规定,否则海关要审价估价,请问这是不是对进口货物处置限制而要重新估价?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因此,你所述情况不属于应当进行成交价格调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