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27号)规定报关企业的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仅要求报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