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从韩国进口一批费旧塑胶带,后被海关查扣,认定为走私废物,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请问一下,走私废物“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样子的,谢谢!
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