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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听证时无法质证的证据是否无效?
    发布时间:2015-06-18 09:08:15  浏览:1188次
    问:公司对海关的一宗行政处罚提出了听证申请,在听证时海关提出了的一份复印证据没有原件,我司认为无法质证其真实性,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认为其无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行政复议参加人提出的证据无法当场质证的,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事后进行调查、质证或者再次进行听证。行政复议参加人在听证后的举证未经质证或者未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重新调查认可的,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因此,你所述情况并不会导致证据必然无效,如果事后可以通过调查、再次听证等形式质证的,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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