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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海关化验中心化验结果申请复验必须说明理由吗?
    发布时间:2015-08-19 09:29:33  浏览:1049次
    问:我司因报关的海关编码问题,海关查车查到说我们伪报品名,之后取样进行了鉴定,现在鉴定结论出来了,我司不服便申请了重新鉴定,对方要求我们必须说明理由,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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