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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并后原海关的处罚复议如何提出?
    发布时间:2015-09-21 09:20:13  浏览:1303次
    问:公司被其它公司收购后,原有一宗海关的行政处罚未执行,现在海关通知公司执行处罚决定书,但原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请问提出行政复议可以用现在公司的名义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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