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89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第十二条的规定,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提税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