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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缉私局说明文件可以认定走私冻品逃税额吗?
    发布时间:2016-05-12 10:07:33  浏览:1512次
    问:一宗走私冻品案,法院凭缉私分局的一份说明函件就认定了偷逃税款,请问此种公函可以作为税款数量的证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部门的认定,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认定偷逃税款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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