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欠另外一家公司(债权人)一笔钱,这家公司让我司用自己的棉花关税配额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办了一本加工贸易手册,然后给他司进口一批棉花。现在海关查到这家公司把进口棉花卖了涉嫌走私,我司也牵涉其中,事实上这批棉花我司除了提供手册、配额证之外,棉花的外商、价格、数量都是这家公司去谈的,请问我司的责任大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