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管道卸货的散装油料,申报数量与实际输入储油罐的数量会有出入,海关要求对超出的部分补税,请问是否应有一定的溢短比例?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