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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倒卖保税料件的“销售牟利”?
    发布时间:2016-07-04 10:35:51  浏览:1996次

    问:因为生产客观需要,我司将一部分保料件卖掉了,然后又购入一批同样质量的国产料件用于生产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制成品,我司在销售的时候已经计算过,此次销售是不可能赚钱的,纯粹出于生产需要。但是海关认为只要我司有销售行为就是走私,不管我司是否实际牟利,请问海关的这一理解正确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公司出于客观原因并非出于牟利而销售,则不应该认定为“销售牟利”,更不能认定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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