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以前在一家企业担任报关员,目前这家公司已经破产清算了。前几天海关缉私局的人来找到我向了调查了解这家公司的情况,听得出来是因为以前这家公司有销售加工贸易保税原料的行为。请问公司都已经破产了,还要追究以前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