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进口的货物2年前经海关通知更改税号,前个星期又有海关通知说改错了,要改到第三个税号并补税和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海关监管货物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所述情况,经海关实质审核后的税号,又发生更改的,税号错误不能归责于企业,不应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