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收购越南走私进来的大米,被海关查处,现在要以走私罪办理,据说是按相应的关税来判刑。我知道越南是有东盟税率的,但咨询朋友说这种走私案件,不可能按东盟税率来算税,请问是这样吗?有无挽回的余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如果已经确认你所述涉案货物属于协定税率货物范围,应按协定税率计算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