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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案件中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外逃还能继续追究单位的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6-11-02 12:48:18  浏览:1312次

    问:您好,公司是做石板进出口的,总经理带物流部同事出差国外的期间海关来查,后经理和物流部的同事就失联了,现案件到了检察院了,还能进行下去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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