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从事首饰生意,在内地有工厂,在香港有店面,现在想让我在去香港出差的时候带一些货回来加工,请问可以吗?
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为公司货物应当以货物形式办理清关手续后方可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