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大型生产企业与一外地贸易公司涉嫌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由外地海关缉私局侦查的,也在外地法院审理。我们感觉当地法院偏袒同案的当地企业。请问在法律上有无可能申请转到我们企业所在地同级法院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司法实践中,走私案件,除了并案、分案、指定管辖的之外,改变法院管辖的情况很少见。